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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團器材借用辦法

  • 本辦法所稱之器材,包括國樂社樂器、塑膠椅、譜架、譜本等,提供社員作為教學所使用之各種器材,由國樂社管理。
  • 器材之借用依左列規定辦理:
  1. 社課時間借用,應事前與該課通知指導老師,以利器材分配。
  2. 借用之器材,非經許可不得攜出校外使用,若因教學需要,應填妥器材借用表,並告知任一社團幹部,核准後始得放行攜出使用。
    • 器材之歸還依左列規定辦理:
  1. 器材使用完畢,應即歸還至原借出單位,不得私自存放或攜離學校。如借用時間已滿,仍需繼續使用者,應即辦理續借手續。逾期不還者,送社員大會處分,處分辦法為:當天逾時不還者,暫停其借用權利一週,逾期超過三天者,暫停其一切權利一個月。
  2. 所借器材如有損壞,應立即告知負責人檢修。不得自行處理,否則應負賠償責任。
    • 器材損壞或遺失之賠償規定如左:

(一) 器材借用人使用後,經檢查屬自然受損者,由維護人員負責修護。

(二) 若係人為因素受損者(如碰、撞、摔損及使用不當而故障者),經人員檢驗無法修理時,應由借用人員負責修護,並負擔其費用。

(三) 所借之器材若遺失,則由器材借用人負責購買賠償。

  • 未依器材借用辦法,私自帶回器材者,一律依竊盜罪送辦,本社絕不寬待,必定嚴懲。
  • 本辦法由社員大會核准後公布實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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